釋字第8號

大法官|1952-10-27|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公營事業機關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解釋文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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