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9號
大法官|1957-10-07|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任國防部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大法官|1957-10-07|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任國防部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