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8號

大法官|1957-08-09|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以承租人自動放棄耕作權為由終止租約之要件?

解釋文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不得終止。如承租人自動放棄耕作權時,依同條第二款規定亦須確有因遷徙或轉業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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