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號

大法官|1957-06-2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追加預算包括在預算總額內?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至追加預算,實因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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