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4號
大法官|1957-03-22|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國大代表得兼省縣議員?
解釋文
國民大會代表係各在法定選舉單位當選,依法集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而省縣議會議員乃分別依法集會,行使屬於各該省縣之立法權。為貫徹憲法分別設置各級民意機關賦予不同職權之本旨,國民大會代表自不得兼任省縣議會議員。
大法官|1957-03-22|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國大代表得兼省縣議員?
國民大會代表係各在法定選舉單位當選,依法集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而省縣議會議員乃分別依法集會,行使屬於各該省縣之立法權。為貫徹憲法分別設置各級民意機關賦予不同職權之本旨,國民大會代表自不得兼任省縣議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