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9號

大法官|1956-12-05|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得支領兼職之公費?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當係指兼職之公務員僅能支領本職之薪及公費而言。其本職無公費而兼職有公費者自得支領兼職之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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