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5號

大法官|1956-10-0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監督寺廟條例「地方公共團體」意涵?

解釋文

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謂地方公共團體,係指依法令或習慣在一定區域內,辦理公共事務之團體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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