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4號

大法官|1956-09-1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自公布日施行之法律,如何定其發生效力之日期?

解釋文

法律施行日期條例第一條所謂依限應到達各主管官署之日,係指依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所列之日期而言。凡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之法律,除依法另有規定外,仍應自該表所列之日起發生效力。

憲法法庭官網原始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