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2號

大法官|1956-08-1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律師法第37條「司法人員」意涵?

解釋文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司法人員,依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雖列有書記官在內,然此係指依法院組織法任用並辦理司法事務之書記官而言。主計機關派駐各法院辦理會計事務之書記官,自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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