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6號

大法官|1955-11-2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公務員被判緩刑並在緩刑期內,得任公務員?

解釋文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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