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1955-10-2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質權人聲請法院拍賣,須先取得執行名義?
質權人因有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情形而拍賣質物者,仍應依照本院院字第九八零號解釋辦理,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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