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3號

大法官|1955-09-2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告訴人誣告,檢察官應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

解釋文

檢察官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固得逕就誣告起訴,毋庸另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但原告訴人對原告訴事件如有聲請時,檢察官仍應補為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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