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1號
大法官|1955-08-1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士兵未准離營逾1個月,另犯他罪,仍受軍法審判?
解釋文
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已失現役軍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軍人之例定其審判機關。本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法官|1955-08-1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士兵未准離營逾1個月,另犯他罪,仍受軍法審判?
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已失現役軍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軍人之例定其審判機關。本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