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0號

大法官|1955-08-1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頂替他人姓名服兵役者,具軍人身分?

解釋文

頂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係屬違法行為,自難認其有軍人身分。本院院字第二六八四號解釋,仍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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