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9號

大法官|1955-07-27|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印花稅法罰鍰之性質暨責任要件?

解釋文

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即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本院院字第一四六四號解釋係就當時特定情形立論,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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