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9號
大法官|1955-07-27|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印花稅法罰鍰之性質暨責任要件?
解釋文
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即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本院院字第一四六四號解釋係就當時特定情形立論,應予變更。
大法官|1955-07-27|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印花稅法罰鍰之性質暨責任要件?
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即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本院院字第一四六四號解釋係就當時特定情形立論,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