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6號

大法官|1955-05-09|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公營事業所得額以徵收機關核定或審計部審定為準?

解釋文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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