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6號
大法官|1955-05-09|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公營事業所得額以徵收機關核定或審計部審定為準?
解釋文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
大法官|1955-05-09|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公營事業所得額以徵收機關核定或審計部審定為準?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