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4號

大法官|1955-02-2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以實物代替租金之契約,違民法租賃規定?

解釋文

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核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尚無牴觸,除其他法令別有禁止之規定外,自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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