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2號

大法官|1954-11-17|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各級民意代表等人員屬憲法第18條「公職」?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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