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1號

大法官|1954-10-20|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國營事業投資他事業逾該事業資本一半者,該事業屬國營?

解釋文

國營事業轉投於其他事業之資金,應視為政府資本,如其數額超過其他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該其他事業即屬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國營事業。

憲法法庭官網原始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