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7號

大法官|1954-07-2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善意第三人得就經執行機關依法沒收之財產主張債權?

解釋文

執行機關執行特種刑事案件沒收之財產,對於受刑人所負債務固非當然負清償之責。惟揆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如不知情之第三人就其合法成立之債權有所主張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應依強制執行法有關各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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