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1954-04-28|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得結婚?
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係輩分不相同之擬制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與此情形有異,自不能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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