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2號
大法官|1954-03-26|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收養同時以女妻之,招贅?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結婚,須先終止收養?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所謂將女抱男之習慣,係指於收養同時以女妻之,而其間又無血統關係者而言。此項習慣實屬招贅行為,並非民法上之所謂收養,至被收養為子女後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自應先行終止收養關係。
大法官|1954-03-26|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收養同時以女妻之,招贅?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結婚,須先終止收養?
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所謂將女抱男之習慣,係指於收養同時以女妻之,而其間又無血統關係者而言。此項習慣實屬招贅行為,並非民法上之所謂收養,至被收養為子女後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自應先行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