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5號

大法官|1953-09-0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立委、監委得兼省銀行董事、監察人?

解釋文

一、省銀行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已見本院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

二、來文所列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各點,事屬統一法令解釋問題,既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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