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號
大法官|1949-01-06|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解釋文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大法官|1949-01-06|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