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9號

大法官|1953-06-0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憲法第103條「公職」涵義?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不得兼任其他公職,與憲法第七十五條之專限制兼任官吏者有別,其含義不僅以官吏為限。

憲法法庭官網原始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