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81號
大法官|1983-07-0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判決屬違背法令?
解釋文
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方法。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理由書
按刑事訴訟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以發見真實,使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宗旨。非常上訴,乃對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予以救濟之方法。所謂審判違背法令,可分為判決違法與訴訟程序違法,在訴訟法上各有其處理方式;前者為兼顧被告之利益,得將原判決撤銷另行判決,具有實質上之效力,後者則僅撤銷其程序而已。惟二者理論上雖可分立,實際上時相牽連,故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之結果有影響者,倘不予以救濟,則無以維持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該項確定之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非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大法官意見書(2 份)
- 陳世榮不同意見書
- 姚瑞光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