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7號

大法官|1953-05-15|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監委得兼國立編譯館編纂?

解釋文

國立編譯館編纂,按照該館組織條例規定,係屬公職。依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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