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6號
大法官|1953-05-15|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行政官署得就抗不繳罰鍰者財產逕執行?
解釋文
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零八號解釋,仍應適用。
大法官|1953-05-15|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政官署得就抗不繳罰鍰者財產逕執行?
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零八號解釋,仍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