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61號

大法官|1980-01-18|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法規生效日之起算,應計入公(發)布當日?

解釋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理由書

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其所謂「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之文義,係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此項生效日期之計算,既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明定,自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大法官意見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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