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61號
大法官|1980-01-18|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法規生效日之起算,應計入公(發)布當日?
解釋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理由書
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其所謂「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之文義,係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此項生效日期之計算,既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明定,自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大法官意見書(3 份)
- 陳世榮不同意見書
- 姚瑞光不同意見書
- 鄭玉波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