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40號
大法官|1974-11-15|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就已起訴個案復為違法不起訴處分,如何救濟?
解釋文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復由檢察官違法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合法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原不起訴處分撤銷。
理由書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即應依法審判,若檢察官復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該項處分,顯係重大違背法令,應屬無效。告訴人對於該無效處分合法聲請再議時,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該項已具有形式上效力之處分,予以撤銷,俾資糾正。
大法官意見書(2 份)
- 陳世榮不同意見書
- 李學燈、翁岳生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