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39號
大法官|1974-10-0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在不妨害原設定典權範圍內,得再設定抵押權?
解釋文
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本院院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毋庸變更。
理由書
按典權乃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權,與抵押權之係不移轉占有,為擔保債務之履行而設之擔保物權,其性質並非不能相容。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其所有權尚未喪失,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再與他人設定抵押權,民法物權編既無禁止規定,自難認為不應准許。本院院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毋庸變更。
大法官意見書(2 份)
- 陳世榮不同意見書
- 金世鼎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