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2號

大法官|1952-12-20|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收養他人並以女妻之,有民法第983條之限制?

解釋文

某甲收養某丙,同時以女妻之,此種將女抱男習慣,其相互間原無生理上之血統關係,自不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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