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29號

大法官|1970-10-30|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滿14歲前已參加叛亂組織之人之刑責?

解釋文

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註: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五五六號解釋,本解釋與該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變更。)

理由書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規定。但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具有繼續性,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其行為既在繼續狀態中,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至於有無免減原因,係事實問題,應由有權機關認定之。不屬解釋範圍。

大法官意見書(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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