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22號

大法官|1967-07-05|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地方議會議員保障言論之意涵?

解釋文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應如何保障,憲法未設有規定。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號解釋,尚不發生違憲問題。

理由書

憲法對於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應如何保障,並未設有規定。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號解釋,係對縣參議員在會議時濫用言論免責權者而發。尚不發生違憲問題。省縣市議會議員如無濫用情事,其言論之保障,自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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