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20號
大法官|1967-03-0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監委得兼新聞紙雜誌發行人?
解釋文
新聞紙雜誌發行人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業務範圍之內。
理由書
監察委員,職司風憲,居於超然地位,故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有不得執行業務之規定。新聞紙雜誌之發行,須經行政官署核准,新聞紙雜誌發行人,所執行之業務,須受行政官署監督,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自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業務範圍之內。
大法官意見書(1 份)
- 曾繁康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1967-03-0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監委得兼新聞紙雜誌發行人?
新聞紙雜誌發行人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業務範圍之內。
監察委員,職司風憲,居於超然地位,故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有不得執行業務之規定。新聞紙雜誌之發行,須經行政官署核准,新聞紙雜誌發行人,所執行之業務,須受行政官署監督,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自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業務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