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20號

大法官|1967-03-0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監委得兼新聞紙雜誌發行人?

解釋文

新聞紙雜誌發行人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業務範圍之內。

理由書

監察委員,職司風憲,居於超然地位,故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有不得執行業務之規定。新聞紙雜誌之發行,須經行政官署核准,新聞紙雜誌發行人,所執行之業務,須受行政官署監督,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自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業務範圍之內。

大法官意見書(1 份)

憲法法庭官網原始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