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18號

大法官|1966-12-07|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釋43號更正裁定以原判決推事參與為必要?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之更正裁定,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理由書

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所稱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判決,係以該判決中之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此項更正,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裁定自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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