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16號

大法官|1966-09-30|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國外廠商因分期付款所生利息如何扣繳所得稅?

解釋文

支付國外廠商分期付款,訂有利息者,其利息所得,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應納稅款。

理由書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所得稅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明定所得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利息人,並不限於自然人,營利事業取得利息,亦不例外。依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扣繳稅款,不因取得利息人非自然人,而免除其扣繳之義務,因而支付國外廠商分期付款,訂有利息者,其利息所得,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之。

大法官意見書(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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