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11號
大法官|1966-01-05|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院解3827號之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適用之範圍?
解釋文
本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解釋所稱認為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僅就其事件在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公布之公務員退休法施行中發生者有其適用。
理由書
本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解釋,係對民國三十二年公布施行之公務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所謂退職之涵義所為之解釋,厥後法律內容迭有變更,此項解釋僅適用於該法有效期間內所發生,應認為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之事件,在該法施行中合於認為聲請退休或認為命令退休者,自得據此聲請退休金,但自辭職獲准免職或裁遣之次月起已經過五年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意見書(2 份)
- 王昌華不同意見書
- 金世鼎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