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號

大法官|1952-11-22|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特定之鐵道在戰時被盜,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

解釋文

公私營事業機關所敷設之鐵道,事實上已負公共運輸責任,又同受交通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者。其器材被盜,在戰時自得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之規定,至輕便軌道(俗稱擡車線)既有別於通常鐵道,即不得併予援用。

憲法法庭官網原始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