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4號

大法官|1964-03-1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商標法「世所共知」意涵?

解釋文

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世所共知,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共知者而言。

理由書

商標法為中央立法,以全國為適用範圍,商標註冊之效力亦及於全國,此觀於同法第三條各項均有中華民國境內之規定可以概見,故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謂世所共知應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共知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一00八號解釋之二,係對修正前商標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為之解釋應予補明。

大法官意見書(2 份)

憲法法庭官網原始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