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4號
大法官|1964-03-1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商標法「世所共知」意涵?
解釋文
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世所共知,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共知者而言。
理由書
商標法為中央立法,以全國為適用範圍,商標註冊之效力亦及於全國,此觀於同法第三條各項均有中華民國境內之規定可以概見,故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謂世所共知應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共知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一00八號解釋之二,係對修正前商標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為之解釋應予補明。
大法官意見書(2 份)
- 徐步垣、金世鼎不同意見書
- 史尚寬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