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3號

大法官|1963-10-2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內容變更,適用刑法第2條?

解釋文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二條之適用。

理由書

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

大法官意見書(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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