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9號

大法官|1957-10-07|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任國防部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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